▲黎智英(左)和黄伟强(右)。资料图片
前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行政总监黄伟强涉嫌隐瞒科技园公司,容许力高顾问公司使用苹果大楼,违反租契,被控2项欺诈罪。经审讯后,法官陈广池今早(25日)于区域法院裁决。黎智英被裁定2项欺诈罪成。
陈官裁决指为免承租人滥用土地获利故科技园设立较大限制,案中苹果大楼有指定用途,承租人申请租用土地前须提交提案计划书,其后要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属于特殊合约,有特殊限制,承租人和科技园之间有特殊关系。陈官续指科技园做法已有弹性,容许承租人为其他附属公司等申请牌照占用地方,亦明显依赖承租人诚信去提供资料和申请牌照,在此框架下承租人法律责任明显不过,承租人的不作为可视作隐瞒。黎智英1995年作为集团主席申请租用涉案土地,以出版印刷为指定用途。
陈官引述另一方面力高为22间公司担任公司秘书,负责租用黎智英住所,名下持有3艘游艇,大楼水牌上没有力高名称,力高十多年来有向承租的苹果印刷缴交租金。陈官认为由始至终黎智英均为壹传媒集团公司和力高主事人,支持力高运作,根据其股权分配和业务,力高实为其私人公司,力高业务一直为顾问及管理服务,从未提及出版刊印报章杂志用途,虽然曾涉及壹传媒动画工作、持有苹果印刷股份、安排苹果印刷财务调动,惟不能抹煞其公司提供顾问及管理服务本质。
陈官又批评辩方说法矛盾,辩解指力高仅占用大楼楼面0.16巴仙面积,即使不符指定用途,亦不改其处所业务用途。陈官认为说法混淆概念,指无论占用地方多少,有见于大楼低地价及土地年期,承租人有法律责任为此申请牌照,之所以要签署声明和承诺书原因亦在于此,否则可以成为“劏房”借口,划出一成地方作其他用途,此事科技园绝不容许。签订租契前承租人已为12间公司申请牌照,当中不含力高,陈官推断力高不符合条件故承租人不作申请。
被告74岁黎智英和59岁黄伟强分别被控于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间,向科技园公司隐瞒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的处所并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计划书、科技园公司与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订的租契协议及于1999年5月25日所订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并以此意图诈骗而诱使科技园公司没有采取行动执行其在租契下的权利,导致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得利益,或导致科技园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64岁前壹传媒营运总裁周达权早前获豁免起诉,以特赦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押后至后日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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