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委员会)就香港特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发表其审议结论,对特区政府作出毫无根据的攻击和抹黑。例如,声称香港国安法是在缺乏协商的情况下制定,又称“国家安全”概念缺乏明确的释义,因此要求特区政府停止执行并废除国安法云云。
显而易见,这是一份充满偏见的“报告”。首先,从《公约》本身的条文而言,《公约》保障言论、集会和结社等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亦订明缔约方可以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维持公共卫生或风化、或保障他人权利自由所必要者,以立法规定的形式加以限制。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其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本身便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
事实上,为了让香港特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亦尊重和保障人权。香港国安法第4条订明香港特区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委员会声称香港国安法制定前未跟香港公众协商,此一说法完全无视中央在立法过程中已广泛听取了香港法律学者、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的事实;更何况,香港国安法乃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法律,其制订自然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决定。
香港特区乃是依据宪法第31条及第62(14)条而设立,31条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当中自然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因此,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本属中央事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并将其纳入附件三在香港颁布实施,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同样道理,维护国家安全不论是从政治伦理与宪法角度而言,均属中央事权,全国人大自然有权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安的执行机制,设立驻港国安公署,并订明何种情况下行使管辖权。事实上,从国安法第55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的三种情况来看,香港大部分国安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都是由香港特区有关部门负责。
除此之外,香港国安法主要禁止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活动,以及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有非常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普通市民在一般情况下,就政府施政提出意见或批评,或者举行和平游行和集会,并不会因此而违法,上述委员会抹黑香港国安法“存在缺陷”,对于国家安全概念缺乏明确的释义,实在有欠公允。
最后但不得不说,所谓的结社自由,本身便包含不结社、解散和停止运作的自由,委员会称香港国安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大量所谓工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宣布停止运作或解散,这是他们行使自由的表现。另一方面,国安执法部门从未采取行动取缔有关组织,它们匆匆停运或解散,显然是“心中有鬼”,更不代表香港的结社自由因国安法颁布实施而受损。
事实已经十分清楚,公众真正想知道的是,委员会如此不遗余力地攻击香港国安法,背后是谁在指使、真正意图又何在?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原标题:议论风生/攻击香港国安法“委员会”真正意图何在?
来源:香港大公报 作者:陈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