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是很重视“命名”的,俗语说:“唔怕生坏命,最怕改坏名”,还有“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笔者认为,坊间所谓的“问责官员”,应正名为“政治委任官员”或“政治任命官员”。
“问责官员”的称述,始于特区政府在2002年推行的“主要官员问责制”。笔者研究过相关档,其实“主要官员问责制”的核心是“行政长官可从公务员队伍中及公务员队伍以外提名合适的人选,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他们出任这些主要官员职位”。然而,由于刚提出来的时候,该方针政策名为“主要官员问责制”,坊间便简称新制下的政治委任官员为“问责官员”,但事实上,综观整份文件,是没有“问责官员”四字的。
(香港中通社图片)
其实,人在社会,谁人能够避免“问责”?即使是被视为“铁饭碗”的公务员团队,同样是存在问责制度的,问题只在于责任有多大,是降职、冻职、纪律处分,还是勒令离职而已。既然“问责制度”无处不在,又何必特意聚焦“问责”二字,把政治委任官员称作问责官员,好像其他公职人员就不用问责,或者政治委任官员时时刻刻也需要被问责一样?
2008年,时任特区政府推行《进一步发展政治委任制度报告书》建议,其实已有把“主要官员问责制”转为“政治委任制度”的意思,只是“问责官员”的称述经已深入民心,一时未能扭转而已。
再打开《基本法》看看,整部《基本法》也没有“问责”二字,“委任”使用了四次,“任命”使用了廿三次,可见《基本法》的原意是很清楚的,行政机关主要官员的性质是由中央任命,而非强调“问责”(但不表示不用问责)。期望新一届特区政府上任之后,能够把主要官员正名为“政治委任”或“政治任命”官员,要更换所谓“问责官员”的标签了。
(作者梁志祥为全国政协委员 新社联会长)
原标题:【来论】梁志祥:须为主要官员“正名”
来源:香港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