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举制度完善后,随之迎来选举委员会选举、立法会选举和行政长官选举。前两场选举顺利完成,行政长官选举则正在进行。行政长官是香港管治团队的核心,是落实行政主导的关键。
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是行政长官选举的法律条件和法定要求。邓小平明确指出“‘港人治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爱国者”是行政长官选举的政治条件。
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
香港选举制度完善后,“爱国者治港”原则不仅进一步法制化,也进一步机制化。具体而言,选举委员会增容扩权,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符合“爱国者”标准方能参选。在行政长官的竞选中,候选人提名门槛从以往150人增加到188人,并且选举委员会的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在新选举制度下,虽然香港社会上宣布竞选行政长官的人不少,但最终在提名期限内,选举主任杨家雄法官共收到一份报名表格,包含786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候选人为李家超。这可能是香港回归以来首次出现的现象。不过,不能简单地将本次选举归纳为竞争不足,而是要留意本次选举所凸显的“竞选”新内涵。
通常认为,竞选意味着数人之间的竞争。数人之间的竞争在于比较和甄别最优人选。一方面,通过比较,把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候选人淘汰掉;另一方面,通过比较,聚集候选人的政纲,让最有利于国家和地区发展的候选人取胜。有时,前一方面足以让一些候选人失去机会,让另一些候选人获胜,但获胜者未必便是最优秀的人选,特别是其政纲是否符合国家和公共利益。从择优的角度而言,重要的是选择最优秀的人选,选举制度的设计要围绕这个核心展开。
“一国两制”迈向新阶段之际,2019年香港出现的修例风波及其引发的社会动乱推动着历史转折点的到来。中央从国家层面立法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作出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香港通过了《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一方面,这次完善选制落实“爱国者治港”原则,推动香港走向良政善治;另一方面,也将香港选举推向新常态:“港人治港”要坚持“爱国者治港”,而爱国者要有格局、有情怀、有担当、有本领、有作为,行政长官要具备实现香港良政善治的能力。无论多少人参与竞选行政长官,候选人均必须向选举委员会委员充分展示自己符合这些要求。质言之,判断香港选举的竞争性本质的标准可能不再是只看多少人参与选举,更重要的是在中央确立最优人选的标准后,候选人能否与这个理想人选相匹配,得到各界支持。
巩固形成优质选举文化
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李家超辞任政务司司长后,连日来高密度地拜访多个团体、界别和委员,展开宣传活动,收集意见,撰写政纲,并且组建了囊括政商界重量级人士的148人的顾问团和主席团名单,提出解决香港长期以来累积的房屋、医疗和青年发展等深层次问题,全面提升香港竞争力,并为香港奠定稳固基石,展现出与以往选举不同的气象。
在法律机制确保“爱国者治港”的前提下,新一届行政长官选举,更加凸显了择“贤能”之才的一面。未来香港如何发展完善本地法制,进一步地巩固形成优质选举文化,事关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
作者分别为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深圳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